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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意外懷孕驚慌失措,尋得前男友及其叔叔“相幫”一朝分娩,孩子卻被迫遠賣他方。她,賣了自己的親生兒;他們,主導賣了她親生兒。福建省龍巖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26日披露,該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三人因犯拐賣兒童罪均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外懷孕,前男友出手“相幫”

2014年6月的午后,地上冒著絲絲熱氣,窗外蟬鳴不斷,花季少女張樺毫無睡意,直感惡心想吐,到醫(yī)院檢查才知自己懷孕了,但卻不知孩子他爸是誰。在驚慌失措之余,她撥通了前男友陳靖的電話。

“我懷孕了,想把孩子打掉,但又沒錢,也不敢和父親說,如今肚子越來越大了,連家都不敢回了,該怎么辦?”電話中的她哭訴道。

不巧的是,陳靖的叔叔郭坤剛好在旁邊,得知此事后提出懷孕期間的費用由他承擔,待孩子生出來,孩子由他撫養(yǎng)。陳靖覺得也是個辦法,便對張樺說:“打胎對身體不好,要不你把孩子生下來送給別人養(yǎng),也許還有人幫你墊錢。”

事后,陳靖再次聯(lián)系張樺,稱其叔叔剛好想要個孩子,如果生下女孩就給她一萬元營養(yǎng)費,生下男孩就給她兩萬元營養(yǎng)費。迷糊的張樺也沒多想,覺得只要孩子離自己近,以后能經常見到也無妨,便背著家人偷偷來到陳靖家鄉(xiāng),由郭坤接應,被安排在一煤礦工人宿舍內養(yǎng)胎待產,期間飲食起居均由郭坤負責,隔斷時間還會帶她去礦區(qū)醫(yī)院檢查身體。

一朝分娩,母子被迫遠隔千里

夏去冬至,轉眼到了張樺分娩的季節(jié)。2015年2月6日,張樺肚子一陣疼痛,郭坤叔侄趕緊將其送到礦區(qū)醫(yī)院接生,因該醫(yī)院不接收,只得將其送到市區(qū)女子醫(yī)院,當天產下一名男嬰。因陳靖不承認其是孩子的爸,于是在出生證明孩子父親一欄便填寫了郭坤的名字。

第二天,經檢查,該男嬰疑似患有新生兒敗血癥,郭坤便不想撫養(yǎng)了,但又想要回之前照顧張樺生活起居及住院所花的費用,便和陳靖商量將這名男嬰賣到泉州,準備賣個幾萬塊錢。

隨后,陳靖便聯(lián)系其以前在泉州工作時的一個工友,讓他幫忙打聽是否有人要孩子的。他工友將這消息又告訴了其一個朋友,消息幾經輾轉,真有一名泉州人沈某(另案處理)想要收養(yǎng)一個男嬰。于是,沈某與陳靖取得聯(lián)系,雙方約定時間看小孩。得知孩子要遠賣泉州,張樺也無可奈何,只得以淚洗面。

2月16日,沈某帶著其女兒、女婿等人按照約定時間到龍巖市區(qū)與陳靖他們會面。怕孩子不健康,沈某要求帶小孩去醫(yī)院體檢;因沒有抽血檢查,小孩體檢健康。隨后,雙方討價還價,最終以8萬元的價格將小孩賣給沈某,其中郭坤分得6.3萬元,張樺分得1.7萬元。在回去的途中,張樺又將其中的1萬元借給了陳靖。

思子心切,聯(lián)系遭威脅遂報警

大年三十,張樺裝作什么都沒發(fā)生回到家中。殊不知,他父親早已聽到關于她在外面生了個小孩的傳言。在父親的再三追問下,張樺老實交代了將小孩生出來后送給泉州人抱養(yǎng),并分得7000元的經過。

張樺父親盡管對女兒失望之極,卻心系孫子,希望能把孩子抱回來撫養(yǎng)。而張樺每思及兒子在遙遠的泉州,相見甚難,思子之心愈加濃厚。在多種因素作用下,正月的某一天,張樺主動聯(lián)系了沈某,問她能否去看小孩,以后能夠互相走親戚;沈某表示會考慮。

第二天,張樺沒有接到沈某可以去看望孩子的消息,卻接到郭坤打來的電話。電話中,郭坤告訴她看小孩的事沒商量,并威脅她如果再和泉州人聯(lián)系就殺了她全家。遭到威脅后,張樺家人選擇了報警。至此,案件浮出水面。

2015年2月27日、28日,陳靖、郭坤分別到轄區(qū)所在派出所投案。同年6月1日,張樺到龍巖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偵大隊投案自首。

罪責難逃,三人因拐賣兒童獲刑

所幸,被收買的男嬰最后被公安機關帶回永定,并由張樺的父親領回家照顧。孩子相安無事地回來了,是否就代表陳靖、郭坤也能相安無事?張樺主動報警,是否意味著這起案件就與她無關了呢?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以出賣為目的,具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由此看出,三人已經觸碰到拐賣兒童的“紅線”,罪責難逃。2016年1月26日,檢察機關以涉嫌拐賣兒童罪依法將三人向永定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郭坤、陳靖伙同他人以出賣為目的,販賣兒童;被告人張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拐賣兒童罪。郭坤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后又翻供,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另因其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陳靖、張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均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屬于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張樺有悔罪表現(xiàn),對其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

4月22日,永定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宣判,以拐賣兒童罪判處郭坤有期徒刑五年一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判處陳靖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判處張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4000元。(以上名字均為化名)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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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音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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