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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聞網(wǎng)9月18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林怡佳 陳宇丹)車主如果自己沒有開車,把車借給飲酒的朋友,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成為共犯。近日,福清法院審結(jié)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

4月21日晚,劉某在福清市某飯店與陳某等人一同飲酒。23時許,劉某覺得陳某酒量比較好,就將自己的摩托車交給陳某駕駛,讓其送自己回家,途中被民警查獲。

民警將陳某帶至福清某醫(y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jīng)鑒定,陳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46.42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6月8日,劉某投案,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近日,福清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劉某在明知陳某大量飲酒的情況下,仍讓陳某駕駛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屬于共同犯罪。福清法院判決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零十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是有共同犯罪的,不要向醉酒的人員出借車輛,不要向駕駛員強行勸酒或指派、脅迫醉酒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否則將會承擔(dān)法律責(zé)任。

責(zé)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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