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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風景名勝區(qū)清源山天湖,一名男子溺亡。這起看似意外的事件,卻牽出一樁非法拘禁案。昨日,來自鯉城區(qū)人民法院的消息稱,6名被告人因此被判刑。

案情

天湖現(xiàn)男子尸體 死前遭非法控制

去年八月底,一名男子的尸體在清源山天湖被發(fā)現(xiàn)。

他殺?意外?還是有其他原因?警方深入調(diào)查后發(fā)現(xiàn),這并非一起普通的意外事故,而是案中有案。死者叫易某林,老家在外省,經(jīng)鑒定,其系溺亡。不過,他溺亡前,曾遭到非法控制。

幾天后的9月2日到9月3日,涉案的董某山、徐某響、李某、杜某國、許某玲(女)及朱某,有的落網(wǎng),有的投案自首。

背后

欠債未還遭脅迫 半夜跳天湖溺亡

隨著鯉城區(qū)法院的一紙刑事判決書,易某林溺亡的前因后果因此真相大白。

2015年8月28日晚上7時許,杜某國在與許某玲的交談中獲悉,易某林欠許某玲6.7萬元未償還。杜某國當即電話聯(lián)系董某山,要求他幫忙討債。董某山又聯(lián)系李某,讓他先行了解情況。

李某不敢怠慢,隨即電話聯(lián)系徐某響,與杜某國、許某玲共同前往許某玲位于豐澤區(qū)前坂社區(qū)的租房,找來易某林索取債務。

在該租房,易某林稱,自己與他人做工程被欠巨款,并非不愿意還錢,并表示自己有合同之類的在手。杜某國讓李某、徐某響看住易某林。當晚11時30分左右,為核實易某林說法并取回易某林處的電動車,杜某國、許某玲、李某、徐某響先將易帶上出租車,前往易位于鯉城區(qū)金龍街道的出租房。到了該租房,由李某騎走許某玲的電動車先行離開。

在租房,杜某國等人并未看到易某林所說的合同,感覺被騙的他們很生氣。杜某國、許某玲及徐某響便強行將易某林帶往豐澤區(qū)前坂社區(qū)一家飯店。途中,徐某響及杜某國共同毆打、威脅易某林。次日凌晨0時許,董某山、李某及朱某來到該飯店會合。其間,董某山等人又毆打、威脅易某林。

因易某林無法還錢,董某山提議將易某林帶到清源山上。朱某依照董某山的吩咐,買來物品遮擋汽車車牌。接著,董某山、徐某響和李某強行帶著易某林乘車上清源山,由周某鎮(zhèn)駕駛。途中,董某山以“比賽游泳”等語言威脅易某林,并暗中要求徐某響從汽車后備廂中取出繩子以便救人。

到達清源山天湖停車處后,徐某響取出一條繩子交給李某攜帶,與董某山、李某將易某林帶到天湖旁?;蛟S是為了脫身,易某林忽然跳入湖中呼救。三人因繩子太短無法救助,就離開天湖。

實際上,易某林不會游泳。事后,經(jīng)法醫(yī)鑒定,他系溺水而死。

一審

犯非法拘禁罪 6人被判刑

案件審理過程中,易某林的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只有董某山聘請律師辯護。在該律師的促成下,這些被告人的家屬一起共同賠償易某林的家屬28萬元,易某林的家屬于是撤回附帶民事訴訟,并對被告人的行為表示諒解。

經(jīng)審理,法院認為,董某山等人以拘、押、禁閉等方法,共同非法剝奪易某林的人身自由,該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其中董某山、徐某響、李某非法拘禁致易某林死亡。

在共同犯罪中,許某玲、杜某國、董某山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朱某、徐某響、李某受召集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應認定為從犯,予以從輕處罰。董某山、徐某響、李某在犯罪以后,在準備前往投案的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均予以減輕處罰。

近日,法院一審以犯非法拘禁罪判董某山有期徒刑五年半。其余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四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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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nèi)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nèi)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chǎn)、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顒拥目赡?。  

責任編輯: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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