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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長春

案情:2015年9月22日,泰寧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楊某家中倉庫二樓搜查到一把改裝的射釘槍,長約94厘米,帶瞄準鏡1個,內(nèi)裝有鋼珠彈1顆,底火1枚,次日楊某主動到公安派出所投案。民警在倉庫里扣押了該槍使用的鋼珠140顆、底火84枚。

審理:經(jīng)泰寧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一支,其行為符合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案發(fā)后,楊某能主動投案自首,可從輕處罰。判處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拘役6個月。

評析:非法持有槍支罪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拒不交出的行為。近年來,此類案件時有發(fā)生,多數(shù)群眾認為私藏槍支用于打獵和防盜,不做其他違法之事就不會觸犯法律。然而,我國《刑法》第128條和《槍支管理法》都有明確規(guī)定:國家嚴格管制槍支,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持有、制造(包括變造、裝配)、買賣、運輸、出租、出借槍支。因此除公務配槍之外,如需使用民用槍支,必須向國家相關部門提出申請,持證配槍,否則均屬違法行為。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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