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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紅通人員”之一的張大偉(第一排左一)主動從美國回國投案自首。

“百名紅通人員”之一的張大偉(第一排左一)主動從美國回國投案自首。

10月5日,在中央反腐敗協(xié)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tǒng)籌指導下,云南省追逃辦協(xié)調指揮,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扎實工作,成功規(guī)勸潛逃美國的犯罪嫌疑人張大偉回國投案自首。

張大偉,男,1970年11月出生,原云南云電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教師,涉嫌貪污犯罪,2013年9月逃往美國,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緝令號碼A-11790/3-2015。

其實,國際追逃追贓工作的開展,離不開國際刑事司法合作,而引渡就是一種國家間進行國際追逃的重要合作形式。在打擊貪官外逃方面,中國除了引渡之外還主要依靠遣返、勸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

引渡通常要求兩國之間締結引渡條約或協(xié)議;遣返不具有也不承擔司法合作或協(xié)助的功能,但其客觀上能起到幫助其他相關國家實現境外追逃的作用,常用于難民或非法移民;而勸返就是勸說外逃人員自愿回國自首。

最正規(guī)的追逃:引渡

一國應外國請求,將位于本國境內而被請求國追訴或判刑的人移交請求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即是引渡。引渡的法律根據有兩種,即國際義務或國內法規(guī)定。引渡的國際義務體現在條約中,可以是雙邊引渡條約或是區(qū)域性引渡公約,也可以是包含有引渡規(guī)定的一般性國際公約。在第二種情況下,即使國家存在有關引渡規(guī)定的法律,如果不存在國際義務,國家仍可以拒絕引渡。

目前,中國對外締結的引渡條約已達39個,其中已經生效的條約有30個。1993年8月,中國與泰國簽署了雙邊引渡條約,這是中國對外締結的第一個引渡條約。新近生效的有中國與法國之間的引渡條約,中法引渡條約于2015年7月17日正式生效。通過簽訂條約使得引渡合作成為一種國際義務,大大提高了中國引渡的成功率。比如,原為吉林省遼源市東遼縣農業(yè)生產資料公司滿洲里辦事處主任的王德寶,在其任職期間攜公款潛逃俄羅斯。2002年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致函俄聯邦總檢察院和國際司法局,請求俄方引渡王德寶,成就了中俄司法引渡第一案。

雖然引渡是中國國際追逃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但在辦案過程中卻存在著諸多實踐困難。究其原因,首先是在中國對外締結的39個引渡條約中,與發(fā)達國家簽訂的只占小部分,美國、加拿大等發(fā)達國家還未與中國達成引渡條約,因此在實踐中不能將逃往這些發(fā)達國家的犯罪分子引渡回國。引渡條約的缺位使得引渡實現困難,這是“條約前置主義”的體現;其次,死刑問題制約著引渡的實踐。雖然中國刑法大幅度削減了死刑罪名,但如今大多數國家都直接或間接地廢除了死刑制度。因此,中國在對外簽訂引渡條約或具體適用已簽訂的條約時,有極大可能會遇到 “ 死刑犯不引渡”的問題,從而制約著中國引渡請求的實現。在這樣的情況下,遣返等引渡的替代措施逐漸在國際追逃中發(fā)揮著重要作用。

遣返:靠外國自覺

遣返是指一國為維護本國的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將非法入境、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或在本國實施犯罪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遣送出境的行為。從性質來看,遣返屬于一個國家的內政行為,不具有國際司法合作的功能。

位列中國百人紅色通緝令名單榜首的楊秀珠,目前正在進行美國的遣返程序。2003年4月20日,時任浙江省建設廳副廳長的楊秀珠攜女兒、女婿及外孫從上海機場途經新加坡出逃美國。2004年2月,浙江省檢察機關通過國際刑警組織,發(fā)出了"紅色通緝令"。2015 年 5 月底,美國國土安全部移民及海關執(zhí)法局以楊秀珠“違反免簽證項目的規(guī)定”為由,要求美國移民法庭將其遣返回中國。2015年6月9日,楊秀珠“違反簽證規(guī)定”一案在曼哈頓移民法庭開庭。

楊秀珠案適用依據美國國內法的遣返程序,而不適用國際刑事司法合作中常用的引渡程序,主要是因為中美之間還未簽訂雙邊引渡條約。而遣返無需條約為依據,遣返措施只是一個國家在實施本國的行政管理行為的同時客觀上幫助了相關國家的國際追逃而已。因此,雖然目前中國不能將逃往美國的楊秀珠引渡回國,但是通過美國的遣返措施將其追回也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式。

引起遣返程序的原因除了非法入境、不具有合法居留身份之外,還有被遣返人觸犯躲藏地國的刑事法律。2001年,涉嫌共同貪污犯罪的鄺婉芳外逃至美國,案發(fā)后中美兩國加強司法執(zhí)法合作。2006年2月7日,鄺婉芳等人因涉嫌貪污挪用中國銀行公款近5億美元、并通過拉斯維加斯賭場洗錢、欺詐等15項罪行,被拉斯維加斯的一個聯邦大陪審團起訴,并在美國被成功定罪并入獄服刑。2015年9月24日,在中央反腐敗協(xié)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tǒng)籌協(xié)調下,中國司法、外交等部門與美方密切合作,將潛逃美國14年的貪污賄賂犯罪嫌疑人鄺婉芳強制遣返回中國。

一般來說,出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等非法入境方式,騙取出入境手續(xù)以逃入躲藏地國。因此追逃國可充分利用躲藏地國的移民管制法對外逃人員實施遣返,為不存在引渡條約情況下的跨國追逃提供了可能。通常,追逃國只要向躲藏地國提供外逃人員觸犯該國法律的證據即可。因此,追逃國應當在證據線索方面給予躲藏地國積極配合,如協(xié)助對方來本國取證、為有關的訴訟提供證據材料以及安排本國證人前往該國出庭作證等??梢?,遣返措施存在著成本高、代價大的特點。

為什么追逃愛勸返

勸返也是一種引渡的替代措施,是指追逃國在躲藏地國的配合下對外逃人員進行說服教育,使其主動回到追逃國以接受法律制裁。

相比引渡和遣返措施而言,勸返不僅在操作上更為便利,而且在成本上更加經濟,因而近年來備受中國的重視。

2007年的胡星案,是中國在國際追逃工作中成功運用勸返措施的第一案。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公安機關辦案組趕赴胡星潛逃的新加坡,在胡居住的酒店咖啡廳里與他進行了面對面的交談,說服其回國投案。最終,胡星接受了辦案組人員的勸說,自愿回國接受審判。

受此案啟發(fā),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提出了勸返這種追逃模式,即派出人員到躲藏地國直接與出逃人員接觸,通過教育、談判等方式動員其回國接受法律制裁。自2015年啟動“天網行動”后的一年多來,中國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成效顯著,縱觀這些成果不難看出中國十分重視勸返措施的運用。

2016年3月27日,在中國外交部、公安部和駐秘魯使館全力配合下,潛逃境外17年的“百名紅通人員”第63號張麗萍被成功勸返回國。這是第25名到案的“百名紅通人員”。此外,“百名紅通人員”中涉嫌詐騙犯罪于1998年逃往美國的朱海平,和涉嫌受賄犯罪于2010年逃往澳大利亞的郭廖武,在法律威懾、政策感召和親情感化下,分別于2016年7月13日從美國、7月15日從澳大利亞回國投案自首。朱海平和郭廖武的歸案,標志著“百名紅通人員”已有三分之一落網。

中國國際追逃工作的最新進展,是2016年10月5日的"百名紅通人員"張大偉回國自首案。原云南云電同方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張大偉,因涉嫌貪污犯罪于2013年9月逃往美國。在中國中央反腐敗協(xié)調小組國際追逃追贓工作辦公室的統(tǒng)籌指導下,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成功勸返張大偉回國投案自首。

勸返是一種新興的引渡替代措施。從中國的國際追逃實踐可以看出,許多外逃人員已經通過勸返的方式回國接受法律的審判和制裁。但由于缺乏法律支撐,勸返的適用條件尚不明確,尤其是勸返承諾和經勸返回國自首認定上爭議頗多,使得勸返在實踐中的運用遭遇重重困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跨國追逃的進展。要解決勸返所處困境,充分發(fā)揮其在國際追逃追贓工作中的積極作用,應逐步完善中國的勸返制度。(王璐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專業(yè)碩士研究生)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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