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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錯誤地把自己定義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違法違紀不分,我誠懇接受法律制裁。”被告席上的彭曙在二審最后陳述中,如此反省,“我上繳了一個多億的錢款,沒有揮霍和浪費,希望法庭能給我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

湖南高速高管

湖南高院二審開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jīng)理胡浩龍貪腐案。

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審開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jīng)理胡浩龍貪腐案。法庭經(jīng)11個小時的庭審,宣布擇期宣判。

此前,婁底中院一審認定彭曙、胡浩龍受賄金額分別達1.88億、1.7億元,以受賄罪、貪污罪、泄露內(nèi)幕信息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兩人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判決書顯示,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扣押彭曙、胡浩龍共有贓款1.64億元,分別扣押彭、胡兩人贓款1957萬、1646萬元,分別扣押同案另兩名被告人張暉、彭江林贓款1200萬、565萬元。

兩個級別不高的國企高管,如何在不到10年的時間內(nèi),將億萬錢財攬入懷中?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一審判決書和旁聽二審庭審發(fā)現(xiàn),這起億元貪腐案的一大特點是,彭曙、胡浩龍二人一方面擔任國企負責人,一方面私下設(shè)立、控制十數(shù)家公司,在為他人牟利的同時,其私人公司進賬獲利,權(quán)力尋租被發(fā)揮到極致。

澎湃新聞從二審庭審中獲悉,彭、胡二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大部分貪腐事實予以否認,并辯稱部分系入股、拆借等民事經(jīng)濟活動,沒有觸犯刑法。而湖南省檢察院的出庭檢察員當庭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貪腐“二人轉(zhuǎn)”:受賄金額平分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shè)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高速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合署辦公”,歸口湖南省交通廳管理。

證據(jù)材料顯示,2001年起,高速總公司陸續(xù)成立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裝)。后高廣裝兩次更名,變?yōu)楹鲜「邚V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投)。高廣投投資成立了湖南高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房)和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設(shè)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醴茶公司)。這些公司均系全資國有企業(yè)。

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這近10年間,彭曙、胡浩龍二人主要利用擔任高廣投、高廣房、醴茶公司這三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jīng)理、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等職務(wù),謀取個人私利。婁底中院一審稱,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

作為國企負責人,其權(quán)力的價值驚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多筆受賄事實顯示,在為他人謀得利潤的同時,彭、胡二人與工程的承包者商定三人平分利潤,最多時兩人可以拿走商定利潤的74%。而在多個受賄認定中,兩人生動地“演繹”了貪腐的“二人轉(zhuǎn)”與“哥倆好”,行賄者將錢送給彭、胡其中一人,然后兩人平分。

早在2002年,高廣裝公司在受讓新世紀山莊公司的248畝土地時,由于答應(yīng)對方土地轉(zhuǎn)讓款分兩份合同簽訂而達到避稅目的,彭、胡二人收到200萬元好處費。

2004年、2005年,在高廣房開發(fā)的新時代文化園項目中,商人王欽弘在承攬鐵藝工程、樁基工程時,向彭、胡二人承諾利潤由其三人平分。事后鐵藝工程結(jié)算812萬元,王欽弘獲利約300萬元,送彭、胡二人200萬元;樁基工程合同金額281萬元,實際結(jié)算534萬元,王欽弘送彭、胡二人200萬元。

2005年,新時代文化園項目安裝供暖和熱水設(shè)備時,商人王祁生借用資質(zhì),通過圍標獲得工程,工程中標總價為1978萬元,最后審定金額為4000余萬元,獲利600萬元,事后,王祁生將307萬元匯至彭、胡指定賬戶。

被控單筆收億元:投資還是受賄

彭曙、胡浩龍案被一審認定最大的一筆受賄,達9736萬元。對于這筆近億資金的定性,是投資還是受賄,辯方與檢方的觀點在二審法庭上繼續(xù)交鋒。

一審判決書查明,信遠智邦集團由信遠和智邦兩家公司出資成立,擁有長沙苗圃702畝土地的開發(fā)使用權(quán)。2007年6月3日,高廣投、高廣房以4.2億購買了信遠智邦集團。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訂立合同,以原價1.68億元回購40%股份,但后來僅支付1500萬元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據(jù)項目拆遷進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億元收購智邦公司此前回購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權(quán)款等應(yīng)支付的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過股權(quán)轉(zhuǎn)讓獲利2.2億余元。

一審判決認定,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平為感謝彭曙、胡浩龍,將利潤的一半約1億元作為好處費送給兩人。2009年3、4月間,彭、胡二人以成立湖南省濰邦實業(yè)有限公司為由,以出資入股的名義,從陳平的智邦集團拿走4900萬元;隨后又以借款名義,向陳平要3800萬元,為掩蓋受賄事實,還支付了63萬元利息。

在覺得仍不夠“安全、隱秘”的情況下,上述全部資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陳平的美世界房地產(chǎn)公司,以1.3億元收購了彭曙、胡浩龍控制的尚達公司在美世界投資公司所持30%股權(quán)。而尚達公司在2007年8月僅以3000萬元獲得美世界投資公司30%的股份。此次收購,對于尚達公司來說,正好有1個億的利潤。

一審認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陳平的公司間隨后又經(jīng)過了多次往來,經(jīng)反復走帳以及財務(wù)處理,最終彭、胡二人實際收取好處費9736萬元。

二審庭審中,彭曙、胡浩龍均稱這不是受賄,而是他們與陳平公司之間正常的投資、拆借等經(jīng)濟往來。胡浩龍說:“做出股權(quán)回購,是高管局的決定。股權(quán)回購價從1.68億漲到3.97億,是合理的市場行為,不是我們的職務(wù)行為。”彭曙說:“長沙苗圃那塊地就在瀏陽河邊上,增值潛力不是幾個億的概念,是幾十個億的概念。如果沒有陳平,高廣投就拿不下這塊地。后來陳平還對我們有很大意見,說和高廣投合作,他損失了幾個億。”

胡浩龍的辯護人鄧祥瑞律師認為:“陳平不具有向彭、胡二人行賄的現(xiàn)實理由和客觀可能性;陳平的智邦公司對濰邦公司的入股是真實投資,彭、胡后來的借款是正常的資金拆借;尚達公司入股美世界公司,以及陳平公司收購尚達公司的股份是真實合法的股權(quán)交易。”

而出庭檢察員則堅持原一審指控的觀點,認為這近億資金的輾轉(zhuǎn)騰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資款”的形式掩蓋受賄犯罪的實質(zhì),應(yīng)以受賄罪論處。

責任編輯: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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