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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歡故意傷害案即“辱母殺人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黃曉明,陳歐,周杰倫等大牌明星發(fā)博支持聲討!

刺死辱母案引社會關注 哪些明星轉(zhuǎn)了?易中天:支持于歡無罪

刺死辱母案引社會關注 哪些明星轉(zhuǎn)了?易中天:支持于歡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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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死辱母案引社會關注 哪些明星轉(zhuǎn)了?易中天:支持于歡無罪

鄒振東:辱母被刺死者,其掏出下體就是在使用工具(全文)

一、觀點

作為一名傳播學者及輿論學者,從傳播學、輿論學的角度分析,山東聊城辱母被刺案件,辱母被刺死者案發(fā)時正在使用工具。其掏出下體,就是在使用工具。

二、聲明

1、鄒振東教授針對的是如下對案發(fā)事實的描述:

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債人長達一小時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脫掉褲子,掏出下體往蘇銀霞臉上蹭——當著蘇銀霞兒子于歡的面。

(引自《南方周末》采訪記者王瑞鋒2017-03-23在“杞人陌桑”發(fā)表的原創(chuàng)文章《刺死辱母者》)

該事實描述的核心部分是:杜志浩案發(fā)時掏出下體往蘇銀霞臉上蹭(有說塞嘴巴)。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本人無法核對該事實,如果事實有出入,本教授觀點及后續(xù)論證皆不成立,本人收回全部觀點,并對可能發(fā)生的負面影響致歉。

2、鄒振東教授針對的是如下的法院解釋:

匆匆趕來的民警未能阻止這場羞辱。情急之中,22歲的于歡摸出一把水果刀亂刺,致4人受傷。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駕車就醫(yī),卻因失血過多休克死亡。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于歡面對眾多討債人長時間糾纏,不能正確處理沖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鑒于被害人存在過錯,且于歡能如實供述,對其判處無期徒刑。

為何不認定正當防衛(wèi),法院的解釋是,雖然當時于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侮辱和辱罵,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經(jīng)出警的情況下,被告人于歡及其母親的生命健康權(quán)被侵犯的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法院認為,雖然當時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

(引自2017-03-25《南方周末》報道《刺死辱母者》)

該法院解釋的核心部分是:雖然當時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限,也遭到侮辱,但對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不存在防衛(wèi)的緊迫性。

3、因為術業(yè)有專攻,有關法律的適用問題,比如:是否屬于防衛(wèi)?定罪是否準確?量刑是否過重?本人不予置評。本人僅提供作為一個傳播學者與輿論學者的專業(yè)建議,進入法律領域是否可以被采納以及如何采納,是法律學者討論的問題,是審判人員考慮的問題。

4、所有的觀點只代表我一個人的聲音,傳播學者與輿論學者并不只有我一個,我更不是最有代表、最有權(quán)威的一個。所以,我的觀點不能表述為傳播學界或輿論學界的觀點。我的觀點,可以被更多傳播學者或輿論學者討論甚至質(zhì)疑。

三、論證

1、  輿論是一種工具。工具有多種,工具的屬性也因不同時空與條件發(fā)生變化。比如磚頭是建筑材料,但拿在罪犯手中,就可能是殺人工具。作案工具指的是:犯罪人員進行犯罪行為時所用的一切物品,包括各種武器或工具。例如:冷兵器,熱兵器,易燃易爆物,開鎖工具和交通工具等。一切的物品,理應包括輿論工具。換言之,輿論工具可以成為作案工具。

2、  輿論可以殺人。這個不言而喻。輿論與殺人可以構(gòu)成因果關系。

3、  “死是事實,死給你看是傳播”——這是我一再鼓吹的鄒氏理論。農(nóng)民工要跳樓討薪,顯然他不是真的要跳樓,而是要討薪,他目的不是要死,他只是死給你看。“死給你看”是傳播,跳樓是他的輿論工具,討薪是他的輿論目的。

4、  輿論有放大的功能,好的東西轉(zhuǎn)變?yōu)檩浾?,它放大正能量。輿論與傷害相結(jié)合,其放大了傷害。強奸與當眾強奸,侮辱與當眾侮辱,傷害的程度大不一樣。

5、  輿論是暴力犯罪的工具。殺人犯殺一個人和恐怖組織公然貼海報揚言要殺一個人,兩者對社會的危害是天壤之別。前者如果使用的是常規(guī)武器,后者使用的就是生化武器。2013年世界衛(wèi)生組織發(fā)布的有關“全球道路安全周”的通報指出,全世界每年因為道路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人數(shù)每年近124萬人,911事件死亡人數(shù)3000多人。為什么911事件給全世界的創(chuàng)傷遠遠大于交通事故傷害的總和?為什么甚至恐怖分子殺一個人質(zhì),也遠比一般的死亡人數(shù)更多的暴力事件對人類的心靈沖擊更大?我曾經(jīng)發(fā)表文章,認為反恐最缺的武器是輿論武器,因為恐怖主義無論在政治、軍事、經(jīng)濟、人口各方面都比不過正義社會,恐怖組織最強大的就是輿論武器。(可搜索鄒振東《反恐最缺的武器是輿論武器》文章)

6、  一個罪犯用刀綁架人質(zhì),他的刀可能并沒有直接在殺人而是在威脅殺人(用傳播學角度看,綁架者不僅僅是在綁架,也不僅僅是有殺人的動機,而且傳播了殺人的動機),解救人質(zhì)的警察,可以擊斃人質(zhì)。威脅就是一種傳播,這樣的傳播就屬于暴力犯罪,如果危及生命,這樣的傳播必須立即制止。

7、  于歡案件,現(xiàn)場有討債者11人,有當事人母子,還有其他圍觀者??梢哉J定案發(fā)現(xiàn)場是公共輿論場,而不是單挑的私人場所。適用輿論學的理論。

8、  在強奸案中,下體是不是屬于作案工具,這個是法律人討論的問題。在于歡案件中,杜志浩的“下體”本身不是作案工具,但杜志浩“掏出下體”的行為是作案工具,這個作案工具是輿論工具。

9、  杜志浩“掏出下體”的目的是要用輿論的手段達到“討債”的目的,可以比較“跳樓討薪”的民工用跳樓的輿論手段達到討薪的目的,比較綁匪用刀架在人質(zhì)的脖子上達到逃跑的目的。“掏出下體”、“跳樓”、“刀架脖子”都沒有真正的殺人或者自殺,但都是在威脅生命,必須立即制止。所以,“掏出下體”等于“刀架脖子”,都是輿論殺人行為。如果警察可以依此擊斃綁匪,于歡為什么不可以用刀解救自己與母親?

10、  杜志浩的“掏出下體”,不是自娛自樂,其完整的內(nèi)涵是:當著當事人兒子的面用下體蹭在對方的臉上,以實現(xiàn)“追債”的目的。

11、 這樣的輿論手段,其輿論效果已經(jīng)達到殺人的手段。可比較,私密場所強奸、當眾強奸與當著兒子的面強奸其母親的輿論效果區(qū)別。“士可殺不可辱”,辱的極端,就是殺人,甚至甚于殺人。

12、 輿論不是虛擬的,輿論可以在現(xiàn)實世界產(chǎn)生行動。輿論學之父李普曼認為人們經(jīng)歷的環(huán)境只是通過媒介簡單化之后的虛擬環(huán)境,最重要的是人類并沒止步于虛擬的環(huán)境,他們基于這種環(huán)境有所期待、有所行動,這些行動不僅有其自身的真實,而且產(chǎn)生了真實的結(jié)果,從這個意義上說,虛擬環(huán)境創(chuàng)造了新的真實。在于歡案件中,杜志浩的輿論,產(chǎn)生了于歡的行動。

四、結(jié)論

1、  杜志浩使用了作案工具——輿論工具。

2、  杜志浩使用的輿論工具其輿論效果達到殺人的程度。

五、界定

沒有界定的理論,不僅是錯的理論,而且是壞的理論。任何一個理論,即便是正確的理論,如果沒有界定,就會從正確走向錯誤,甚至走向荒謬。

輿論工具如果認定為作案工具必須嚴格限定,法律上所謂例外條款,必須嚴格限定。輿論工具認定為作案工具也屬于一種例外條款,必須嚴格限定。

媒體上,包括自媒體上發(fā)表一篇文章,如果導致某人自殺或鋌而走險,不能視文章為作案工具。

輿論工具作為作案工具應該限定如下:

1、  不屬于大眾言論,即便是該言論非常偏激。

2、  屬于實體輿論,即輿論附載在實體物件或?qū)嶓w行動上,比如這一次的“掏出下體”。

3、  針對特定人。不是泛指。

4、  輿論是手段,其有明確的目的。工具與目的不能同一。為侮辱而侮辱,即使手段惡劣,也不能認定為作案工具。這一次的“掏出下體”,目的是“追債”。前者為手段,后者為目的。

5、 目的必須是是實質(zhì)性的,不是精神上的。比如,為了搞臭他,使用輿論手段,不能視之為作案工具。

6、 必須在同一個現(xiàn)實場景。施害人、被害人、輿論手段必須在同一個場景,而且場景必須是現(xiàn)實的,而不是虛擬的。比如,媒體、自媒體、互聯(lián)網(wǎng)虛擬的環(huán)境。

7、 手段是直接的。直接作用于當事人。

8、 正在進行的。

9、 輿論危害極大的。這個極大必須限定為其導致精神與肉體的沖突,達到不惜以毀滅生命為代價的程度。

歡迎批評,歡迎討論!

責任編輯: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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