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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深圳“遺忘”28年房產的現住戶與原房主親屬當面協(xié)商?,F住戶稱房子是20萬元購買的,賣方在辦證期間失聯(lián),自己也是受害者,現在愿意騰房,但希望原房主補償20萬元裝修費。原房主親屬稱拒絕賠償裝修費,并限期搬離,“你要補償我就要房租了”。

后續(xù)!忘記28年房子現住戶稱買房被騙:會騰房但希望補償20萬裝修款

開發(fā)商回應:可報警

深圳一套忘記28年的房屋被陌生人入住引關注。知情鄰居說,開發(fā)商鄧經理將房子賣給張女士,張女士購房后一直沒住,現住戶是撬鎖搬進去的,當時開發(fā)商曾做協(xié)調但無果。鄧經理表示,如果現住戶不搬出,可選擇報警處理。

事件回顧: 離奇!時隔28年,突然想起買過一套房!上門發(fā)現竟住著陌生人…

有一套屬于自己的房子

是件夢寐以求的事兒

而有這么一個房主

買了房子后就把這事兒給忘了

一忘就是28年

后續(xù)!忘記28年房子現住戶稱買房被騙:會騰房但希望補償20萬裝修款

付30多萬元買房 一直沒有收房

這事得從1992年說起,市民張先生告訴記者,當年,他的姐姐張女士花了33.2萬元,在深圳寶安華天花園購買了一套144平米的房子。

張女士付款之后就一直很忙,后續(xù)就沒有跟進?,F在,張女士年齡大了,身體不好,就想把房子收回來。

房子被“鳩占鵲巢” 附近居民:住戶是撬門而入?

按照合同上的地址,張先生和記者找到了這套房子,發(fā)現房子已從毛坯變成了精裝修。那究竟是誰住進了張女士的房子?

華天花園物業(yè)管理處主任黃偉強表示,只知道房屋管理費一直是現有住戶在交。而有居民表示,住戶不是業(yè)主,是撬開門住進去的。

華天花園小區(qū)居民:房主好久沒有見到了,沒有把這個房子當回事,房主不見了這個信息,估計住戶是從辦事處知道的,他鉆空子,撬開門住進去了。

一位稱“自己認識張女士”的小區(qū)業(yè)主向記者透露了更多信息。

華天花園小區(qū)居民 冷女士:這個院子是我們設計的,我一直住在這,原來住303,那個是一梯一戶,我們專門給自己留的,703是開發(fā)商鄧經理給她朋友,也就是張女士留的,這房子買了沒有管。

隨后,當記者與轄區(qū)民警、社區(qū)工作人員前往現場核實住戶身份時,敲門已無人應答。管理處工作人員嘗試撥打住戶林某電話,但顯示用戶已關機。

新安湖社區(qū)綜治辦主任 劉海燕:當時走訪這家,是因為一個業(yè)主舉報說他是撬門進去住的,然后我接到這個投訴以后,就去了解情況,發(fā)現他是在附近做小生意的,里面住了四五個人。住戶拿出來一份手寫的轉讓合同,還有一份火化證明,證明當時賣給他的業(yè)主已經去世了。

律師:住戶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財產

律師表示,如果該房產屬于張女士所有,里面的住戶就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財產。若達到犯罪立案的標準,該住戶就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產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租戶近幾年住在這個房子,應當支付租金的賠償責任。

有了房屋買賣合同 還有街坊鄰居佐證

這房子是不是就可以收回來了呢?

華天花園物業(yè)管理處主任黃偉強表示,如果張女士拿房產證來物業(yè)登記,就承認她是業(yè)主。之后,管理處會協(xié)調公安機關,把跟業(yè)主沒有關系的人員清理出小區(qū)。

物業(yè)主任透露了一個重要信息——房產證,其實,這也是張先生一直發(fā)愁的癥結所在。張女士當時付款之后,因為忙遲遲沒去辦房產證。28年過去了,僅憑一份房屋買賣合同,這房產證能辦下來嗎?

原開發(fā)商經理: 就她一個人沒做房產證

張先生聯(lián)系上了當年開發(fā)商鄧經理的電話,鄧經理表示,事情有些復雜,原開發(fā)商恒基被寶安集團收購了,這事成了難題了。

開發(fā)商鄧經理:張女士當時買了房子就付全款了,就她一個人的房子沒做房產證,我們單位早就拆了,現在人都換了三四撥了。

房產證能辦下來嗎?

像張女士這樣的情況,還能否補辦紅本?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寶安房管所負責人表示,按照以前有這個買賣合同,買賣雙方都認這個事,就可以換紅本了。但是現在需要網簽,必須提供幾項資料,而恒基被寶安集團收購了,只能恒基地產延續(xù)過來的公司來出面,問題就卡在這里。

記者與張先生來到了位于羅湖區(qū)的寶安集團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在核實了張先生與房主的關系后,表示因為事情比較久遠,所以需要核實資料真實性,找到公司留底的合同原件、收據原件。如果找不到原件,公司將會核實走訪、或寫紙質證明。

律師:過戶手續(xù)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律師鄭博恩表示,如果買家已經全額付款,開發(fā)商有義務協(xié)助買家履行過戶手續(xù)。

調解員 律師 鄭博恩:本案已經過去20多年了,如果買家已經全額交付了房款。那么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賣家履行過戶手續(xù),是購房合同的一個附屬義務,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因此開發(fā)商有義務協(xié)助買家履行過戶手續(xù)。

責任編輯:黃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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